在遠古時期,我國就已制定了完善的冠服制度?!兑?系辭》說:“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以衣冠服飾制度作為人倫綱常之序確立的一種象征標記,作為政治制度、宗教制度及各種社會組織結構的補充,已見其要。夏商周時期,服飾成為一種“昭名分、辨等威”的工具,具有了特定的文化特質。從天子皇族、文武百官到庶人百姓,社會各階層各有嚴格的服制,從服色、樣式到紋樣均有相應規(guī)定,不得逾越,直接反映人們的不同社會地位和等級尊卑。用冠服作為政治與宗教等的補充和象征,以此強化階層角色的地位,在我國近現(xiàn)代社會和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壯族服飾也清晰地反映了階級社會里等級差別和一些特殊的財產觀念。如明清時期,在土司統(tǒng)治的地區(qū),土司對壯人的服式和服色做了種種規(guī)定,服飾成為社會地位等級尊卑的象征。明末清初,那坡縣土司規(guī)定“壯族土民的衣服只準穿藍黑兩色,土官及其親屬穿綢、緞料子。讀書可穿灰、白色,考中秀才者,可和土官一樣穿大襟長衫馬褂”。大新土司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該縣下雷在“土官統(tǒng)治時期……高人一等的土官、官族、峒長和不種田納糧的圩鎮(zhèn)百姓,與農奴穿著不同,男的可穿長衫,婦女可穿大襟,梳發(fā)髻,佩戴各種華麗的銀耳環(huán)、手鐲、項圈、銀簪、銀針等”。同時,禁止土民穿綢布衣和戴氈帽。全茗、茗盈州土官不許土民穿鞋襪進城。安平州土官規(guī)定本州土民只準穿自己織的土布服飾,不準穿外來的“客布”(機織布),男女的包頭巾嚴禁用“客布”和綢緞,土民不得穿長衫,不得戴雨帽進街。忻城土司明確規(guī)定,農民不準穿白衣服,不準拿白紙扇,不準穿長衫馬褂。清時德保壯民衣服顏色限藍、黑、灰三色,不準僭越。南丹縣土官規(guī)定屬下土民和班夫不得穿有領的衣服,不能用好的布料縫制服飾。凡此種種規(guī)定,違者嚴懲。如清代末年大新下雷土州那項屯土民傅工穿一件白色上衣到下雷趕圩,被土官官族子弟遇見,即命其脫下拿走。光緒二十七年,安平土官李德普出巡至堪圩鄉(xiāng)地板村時,見土民黃廷輝穿一雙白襪子便破口大罵:“你居然敢穿白襪子,知道犯了罪嗎?”隨即命人將黃拉去毒打一頓,罰款五貫錢,才放回家。服飾制度等級之森嚴,在此可見一斑。由此看出,服飾是俗尚倫常的標簽,是身份與地位的象征,規(guī)范指定著不同地位、不同“角色”的人,隨時記住自己的“身份”,不可“越禮”、“犯上”。
在服飾等級體系中,它的諸種功能逐漸引退,不同服飾成為區(qū)別上下尊卑的重要內容。也正是通過外在服飾的等級劃分,使每個社會成員各處其位,扮演各自的社會角色,發(fā)揮各自的社會功能,從而使社會秩序井然整飭。如此一來,服飾文化就具有了超出一般社會文化現(xiàn)象的含義和表征,成為制約社會的行為規(guī)范。